近年來,楚雄州市場監管局加大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2023年,全州共查辦侵犯商標權、假冒專利案件65件,罰款26.44萬元,移送司法機關案件2件,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現公布一批查處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楚雄市某食品經營部銷售侵犯“劍南春”“國窖1573”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3年9月,楚雄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在楚雄市某食品經營部購買的“劍南春”“國窖1573”白酒是冒牌酒。執法人員對楚雄市某食品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消費者投訴所稱白酒已銷售完畢。經調查,并對消費者購買的白酒鑒定云南省楚雄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典型案例(第一批),屬假冒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劍南春”、假冒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國窖1573”的產品。楚雄市某食品經營部銷售侵犯“劍南春”“國窖1573”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楚雄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消費者損失,并依法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酒5瓶,罰款5955元。
案例二:永仁縣某店銷售侵犯“南孚”注冊商標專用權電池案
2023年7月,永仁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永仁縣某店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店銷售標注“南孚”注冊商標電池,不能提供該批電池的進貨發票等相關憑證,現場查扣尚未銷售的上述電池629粒。經鑒定屬假冒福建南平南孚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南孚”的產品。永仁縣某店銷售侵犯“南孚”注冊商標電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永仁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依法沒收侵犯“南孚”注冊商標的電池629粒,罰款2000元。
案例三:大姚縣某五金經營部銷售侵犯“滅害靈?”注冊商標專用權殺蟲氣霧劑案
2023年7月,大姚縣市場監管局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中,依法查獲大姚縣某五金經營部銷售侵犯“滅害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殺蟲氣霧劑,經鑒定屬假冒中山凱中有限公司注冊商標“滅害靈?”的產品。大姚縣某五金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滅害靈?”專用權商品殺蟲氣霧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大姚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依法沒收侵犯“滅害靈?”注冊商標的殺蟲氣霧劑1瓶,罰款2000元。
案例四:元謀縣某經營部銷售侵犯“昆電工”注冊商標專用權電纜電線案
2023年11月,元謀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元謀縣某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店銷售標注“昆電工”注冊商標的聚氯乙烯絕緣無護套電纜電線,不能提供該批產品的合法來源,現場查扣尚未銷售完的上述電纜電線73卷。經鑒定,上述標注“昆電工”標識的產品,屬假冒商標持有人昆明電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元謀縣某經營部銷售侵犯“昆電工”注冊商標專用權聚氯乙烯絕緣無護套電纜電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元謀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依法沒收侵犯“昆電工”注冊商標的聚氯乙烯絕緣無護套電纜電線73圈,罰款元。
案例五:姚安縣某便民超市銷售侵犯“云南白藥”注冊商標專用權牙膏案
2023年7月,姚安縣市場監管局對姚安縣某便民超市進行日常檢查中發現,該店涉嫌銷售標注“云南白藥”注冊商標的牙膏。經鑒定,上述標注“云南白藥”標識的產品,均屬假冒商標持有人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姚安縣某便民超市銷售侵犯“云南白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牙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姚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依法沒收侵權“云南白藥”注冊商標的牙膏9支,罰款2000元。
警示
市場監管部門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在購進商品時應嚴把商品質量關,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并留存相關票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發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撥打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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