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
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經營范圍:
l 代理記帳、報稅、補帳、整理舊帳咨詢 ;
l 各類公司注冊、香港及海外公司注冊、年審、年檢、變更延期、
注銷的辦理咨詢 ;
l 進出口經營權申請、驗資、資產評估、稅務年檢申報的辦理咨
詢;
l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股權轉讓、各類批文辦理咨詢 ;
l 免抵退稅、出口退稅業務咨詢 ;
l 注冊商標、專利申請的辦理咨詢 ;
基于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 1993年
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
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服務
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根據 1993年通過的《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注
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
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 1994年 6
月 23 日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
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
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
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
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
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對于《會計法》代理記賬的宣傳力度不夠,造成目前許多小型
經濟組織、特別是廣大的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知之甚少代理記賬需要什么條件.docx,
認識不足,理解不夠。
對于“代理記賬”的措施不是很得力。當前對于應當委托代理
記賬的小型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而言,主要存在兩方
面的問題,一是應當建賬而不建賬的現象十分普遍,二是許多“受
托代理記賬人”不具備合法資格。這不僅干擾了法律的嚴肅性,而
且容易派生出許多其他問題。
在代理記賬法律關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應該說一直
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實踐中爭議很大。
代理記賬機構潛力未充分發揮。目前代理記賬機構的數量在不
斷增加,但整體規模普遍較小,代理業務范圍不寬。真正能提供受
托單位會計核算、稅收籌劃、納稅申報、內部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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