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比例與分紅不一致是否可以?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是可以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即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同意,公司未按照出資比例(股權比例)分紅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比例分紅。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其實繳出資比例領取股息,但全體股東同意不按照其出資比例領取股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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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1.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股利時,按照約定履行,約定優先;
2.全體股東未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時,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分享紅利。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實繳出資比例并不是認繳出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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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這么規定?其實很好理解。我國《公司法》規定注冊資本可以分期認繳。未實際繳納的出資對公司沒有實際影響操作,因此在分配紅利時不應考慮。因此,本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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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款:《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