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種具體審計程序及其各自適用于哪些總體審計程序?
一號收到。檢查程序是方向性的。例如,在提取時,審計人員不僅要從存貨到會計實務中的存貨盤點記錄中核對存貨,還要從存貨盤點記錄中核對存貨,而不僅僅是進行單向抽查。2.觀察。觀察程序獲取的是時點證據,被觀察人的行為可能受到觀察的影響,因此僅僅實施的觀察程序往往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問吧。詢問程序適用于整個審計過程,對執行該程序的審計人員的溝通和表達能力要求很高。
4.確認書。確認書是指審計師直接從第三方獲得書面回復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回復可以是紙質、電子或其他媒介的形式。
5.重新計算。重新計算意味著審計人員檢查記錄或文件中數據計算的準確性。有時審計師可以不能完全信任被審計單位的計算結果,需要親自重新計算。重新計算可以手動或電子完成。
6.重新執行。重新執行是指審計人員獨立執行原本屬于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一部分的程序或控制。再執行程序主要用于控制測試。
7.分析程序。這個程序有點類似于財務分析,通過分析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指標或非財務信息是否合理來推斷是否存在錯報風險。
七大審計程序用于什么?的七個基本審計程序包括觀察、檢查、詢問、程序分析、重新執行、重新計算和確認。
七個基本審計程序并不是相互獨立的。在具體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通常單獨或組合使用這些基本審計程序作為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根據獲取審計證據的目的,
三大總體審計程序是什么?
將審計程序分為三種類型: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和實質性程序,這些程序被稱為整體審計程序。具體包括:1.風險評估程序;
2.控制測試(必要時或決定測試時);
3.實質性程序。
利用審計程序獲取審計證據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1.選擇什么樣的審計程序;
2.對于選定的審計程序,應選擇多大的樣本量;
3.應該從總體中選擇哪些項目;
4.這些程序將于何時實施?
如果從外部獲取的信息被認為有助于識別重大錯報風險,則應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例如:
1.請外部人員:法律顧問、評估師、投資理財顧問等。
2.閱讀外部信息:證券分析師、銀行、評級機構、部門或非組織發布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