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成本調整如何處理?在,根據權責發生制,當期發生的費用應直接記入當期,而不是在收到發票時記入。如果費用發生在以前年度,那么調整可以包括在"前一年s損益調整及"主題。
如果發生的金額不大,可以直接列出本年的費用或成本;如果發生的金額相對較大,則"未分配利潤去年年底將通過"前一年s損益調整及"主體;如果是正常合理的費用,金額比較小,可以計入收入發票當期。如果費用金額較大,可以通過調整以前年度損益來調整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跨年度費用,有兩種方法可以做到這一點,:。
一、作為預提費用處理
目前企業預提費用由外資企業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處理。預提費用當年調整的,可以在下一年度實際支付年度稅前扣除。一般在收到發票后才付款(即第二年付款)。因為新會計準則取消了"應計費用和支出賬戶,不允許計提費用,但可以用"預付帳戶和賬戶。
2.先計入費用,收到發票后附在會計憑證上。
先計入當年費用符合會計處理的及時性,但如果不能取得發票,這部分費用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應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納稅年度后取得發票的,按下列情況處理繳納所得稅:
(1)如果在最終結算期間取得發票,則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如果已經完成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可以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2)如果發票是在匯算清繳后取得的,仍可作為所得稅前一年的費用扣除。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自繳納所得稅之日起三年內發現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
(三)實際收到發票的時間。
這種情況,現行稅法沒有統一規定。記錄費用的年份與開具發票的年份不一致。雖然只是時間性差異,按照稅法的要求,上一年度的費用不能在實際入賬年度扣除,但這種情況也是客觀原因造成的。目前,通常的做法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非會計錯誤
根據會計制度的要求,發票的錄入應遵循會計核算的及時性和客觀性原則。原則上,發票日期應與錄入時間一致。但實際業務中,對方當月開具的發票,可能要到下個月才能拿到,甚至跨年度。比如12月份開的發票,12月31日還在郵寄過程中,但是當天必須結算。此費用不能在本年度記錄。一些員工在12月出差,但他們仍然無法在12月31日回到公司,因此他們在12月發生的差旅費不能在當年報銷和記錄。。以上是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特例。一般來說,發票日期和輸入日期之間的差異非常小。例如,12月份開具的發票在1月份輸入。這種情況不是會計差錯,而是實際取得發票時可以記錄。
考慮到這是客觀存在的特殊情況,一般不針對這種情況進行納稅調整,直接作為費用在入賬年度扣除。只要數額不大,不屬于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稅務機關一般是認可的。因此,這種情況的處理取決于主管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2.會計錯誤
另一種情況是發票可以由于管理不善,沒有及時記錄下來。比如對方8月份開了發票,但是沒有沒有及時索要,發票在第二年1月就結清了。或者員工拿出很久以前的發票報銷。這些都是企業內部控制的漏洞導致支出的遺漏,在會計上應該作為會計差錯處理。所得稅處理與上述"包括費用,并在收到發票后將其附在會計憑證上,故不贅述。